PRIVACY STATEMENT
本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要求而提供予狮子期货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个人客户。
“账户”指当前或今后根据本协议以客户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交易账户;
“开户表格”指客户与本公司开立户口时填妥及签署的指定文件;
“协议”指原先已签署或随后不时修订或增补后的本协议文本,包括开户表格及附属于本协议的各种附表;
“公司”指与客户签定协议的法人;
“业务代理”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收贷或结算、保管、核数、银行、融资、保险、风险管理、业务咨询、外判、客户关系管理、市场或其他提供予本集团营运的业务的代理人,合约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客户”其名称、地址和相关数据列于开户表格中;
“指示”指由客户或其授权人士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示或买卖盘;
除特别声明外,客户必须按开户表格上的要求,将个人资料提供给本公司。假如客户不提供此等数据,本公司将没有足够数据来为客户开设及管理账户。
3.1 使用者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所提供,还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论这些数据是在客户收到客户协议之前,还是之后)将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
(i) 本公司的关联公司
(ii)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iii) 执行客户指示和/或从事本公司业务而由本公司授权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师、顾问、代名人、托管人等);
(iv) 本公司持有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及
(v) 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法例或是任何公司成员适用的规例所要求) ;;
(vi) 任何业务代理。
3.2 目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于下列目的;
(i) 处理客户的开户申请;
(ii) 执行新的或现有顾客的查核及信用调查程序,以及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此类工作;
(iii) 持续账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强制执行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和利益;
(iv) 设计提供予客户之新产品和服务,或向客户推广本公司的产品;
(v) 将此等资料转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i) 为了下列目的而进行客户个人资料的比较(不论收集此等数据的目的及来源,及不论此等数据是向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调查;(b)资料核实;和/或(c)编制或核实资料,以便采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可能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vii) 用于与客户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服务之条款所规定之目的;
(viii) 有关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法院判决或其他任何监管机构之判决的任何目的;
(ix) 调查可疑交易;
(x) 任何有关于执行客户指示或与本公司业务或交易有关连的目的。
3.3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可使用及/或转送客户的数据给本公司关联公司作直接促销,而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客户同意(其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两点:
(i) 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投资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财务背景可被用于直接促销本公司的投资及有关财务产品及服务;及
(ii) 若客户不愿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转送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客户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3.4 使用数据的时期
本公司将会储存客户数据不多于有关监管机构的条例、规定及法例的要求。
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根据条例之规定,客户有权查阅和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一般来说(除某些豁免外) 客户赋予的权利;
(i) 询问本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ii) 在合理的时间内,客户可查阅其个人资料;公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复客户,但须收取合理的费用。
(iii) 要求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及
(iv) 如客户要求查阅或修正个人资料被拒绝,客户有权要求说明被拒绝的理由及反对任何该等拒绝。
(v) 反对使用的数据基于以上条款3.2,然而,反对本公司对以上任何一项的使用将妨碍公司管理账户,因此,反对本公司使用数据将被视为要求关闭账户。